索?引?號 | -01-2024-00007 | 失效時間 | |
發(fā)文機關 | 方城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27日 |
標 題 | 方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
發(fā)文字號 | 方政辦〔2024〕32 號 | 發(fā)布時間 | 2024年09月29日 |
方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部門:
《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4年9月 27 日
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guī)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11 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見》(豫政辦〔2015〕138號)、《河南省住建廳關于公租房違規(guī)轉租轉借等問題整治工作方案》(豫建住?!?/span>2024〕161號)、南陽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南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精準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宛保安居辦〔2019〕14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租售的保障性住房。
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統(tǒng)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行并軌運行。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和分配工作。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縣住房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規(guī)模,也可探索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貨幣化。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縣發(fā)改、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科學編制住房保障規(guī)劃,合理進行建設,也可以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購買社會存量商品房用作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基本建設程序。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企業(yè)不得借公共租賃住房名義,為本單位職工謀取不正當?shù)姆峙渥》扛@坏米兿喔闵唐贩块_發(fā)。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縣城區(qū)內無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 15 平方米以內;
2.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
此外,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yè)大學生、職工、外來務工人員
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已辦理居住證明6個月以上,或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第十二條 優(yōu)先實施精準保障
1.精準保障房源供給
要在未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總量中預留20%的房源作為分類精準保障房源使用。
2.精準保障對象
(1)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人員;
(2)相應主管部門確認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的家庭、困難離休干部遺屬、孤老病殘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3)相應主管部門確認的一線公交司機、環(huán)衛(wèi)工人(含垃圾處理、內溝河保潔等)、園林養(yǎng)護工人、市政維護工人(含市政道路、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設施等)等長期從事城市市政公用行業(yè)運營維護作業(yè)人員;
(4)在城鎮(zhèn)工作生活半年以上,有能力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和生活的農村人口;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
(5)計生部門確認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yǎng)子女的失獨家庭);
(6)相應主管部門確認的獲得縣級以上(含縣級)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人員;
(7)在城鎮(zhèn)及鄉(xiāng)村工作的教師、醫(yī)生、公安協(xié)警等公職在編人員;
(8)縣委、縣政府有關人才政策規(guī)定的引進人才。
3.精準保障標準
納入精準保障范圍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家庭成員在本縣城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過住房優(yōu)惠政策;引進人才按縣人才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縣住房保障部門的規(guī)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與公示。
縣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不動產、公安、市場監(jiān)管、民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shù)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優(yōu)先對象范圍和優(yōu)先安排辦法等內容。
企事業(yè)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guī)定
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六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縣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 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縣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申請時間和精準保障規(guī)定確定分配范圍,采用公開搖號等方式進行新建未分配房源的分配。分配范圍、搖號過程、分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對已分配后騰退出來的少量房源,按照輪候先后順序以及優(yōu)先原則進行分配。分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引進的特殊專業(yè)人才和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以及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人員,可以優(yōu)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盡量做到應保盡保。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二十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配租對象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簽訂前,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yè)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縣住房保障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應當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一般每5年調整一次,或者根據市場租金變化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當?shù)匾?guī)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具體標準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財政等相關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更新改造,也可用于管理部門人員和工作經費開支。
第五章 使用、退出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更新改造,確保公共租賃住房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yǎng)護、更新改造維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六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用途。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住房保障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破壞公共設施設備等的,拒不恢復原狀的,拒不足額賠償?shù)?/span>;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存放危險物品、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xù)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xù)租并簽訂續(xù)租合同。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二)提出續(xù)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xù)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縣城區(qū)內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yè)務。
第三十二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
縣住房保障部門要引進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專業(yè)軟件系統(tǒng),采用微機化管理,規(guī)范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檔案、動態(tài)管理、租金和物業(yè)費交存及退款、退出等工作,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實行“一站式”辦公,受理申請、交費、退款、合同簽訂等業(yè)務工作,方便群眾辦事。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要實行一季度一抽查,半年一次全面排查,每次抽查排查情況記錄在案,要通過比對房產、車輛、工商信息及部分入戶等方式,多方面進行抽查排查,要聯(lián)合城管、公安、不動產、法院、市場監(jiān)管、民政等部門全力進行巡查,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租售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直接投資和政府保障房投融資公司建設的政府擁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其成套住宅可探索實行先租后售、租售并舉。原則上,政府擁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于出售的套數(shù)不超過本地公租房規(guī)劃建設總套數(shù)的30%;用工集中企業(yè)、社會投資主體經批準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整體轉讓,但不得改變公租房的性質和用途,不得分割出售。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前按照廉租住房立項建設并實行“租售并舉”的,其產權處置與管理仍按原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租住滿5年的,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選擇申請購買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全部或部分產權。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滿5年(以房屋配售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后,方可上市交易。配售后的公共租賃住房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的字樣。
第三十六條 購買人已經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公積金或利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章 部門職責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使用、退出、管理等。
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房產信息查詢,出具相關證明手續(xù)。
公安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排查參與;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名下車輛信息的查詢;出具車輛購買價格及購買人有關證明手續(xù)等。
人民法院: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排查參與,負責協(xié)助強制性清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涉訴等案件的依法處理等。
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名下開設企業(yè)信息的查詢及出具相關證明手續(xù)等。
民政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低保、特困等條件的認定及出具相關證明手續(xù)。
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軍人群體的資格查詢、證件手續(xù)出具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 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方住保〔2016〕1號)同時廢止。
文字解讀關聯(lián):政策解讀:《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圖片解讀關聯(lián):一圖讀懂:《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視頻解讀關聯(lián):視頻解讀:《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9.27 關于印發(fā)方城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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