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7年12月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見義勇為的確認以及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適用本條例,但是行為發(fā)生地予以獎勵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為。
第四條 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物質獎勵與精神鼓勵、撫恤優(yōu)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門聯動的工作協(xié)調機制。日常事務由公安機關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等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道見義勇為先進事跡,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障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第七條 省轄市、縣(市、區(qū))依法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見義勇為基金會籌集和使用的見義勇為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依法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和捐贈捐助人的監(jiān)督,每年向社會公布收入、支出情況。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贈或者捐助。
第二章 行為確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制止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制止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主動抓獲或者協(xié)助有關國家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在救人、搶險、救災活動中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
評定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負責召集評定委員會會議。
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和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勞動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關人員擔任。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安機關,負責見義勇為的受理、調查、取證、核實等具體工作。
第十條 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主動舉薦見義勇為人員。知情的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行為發(fā)生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也應當主動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時發(fā)現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提請評定委員會確認。
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報見義勇為人員。
第十一條 舉薦、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一般應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二年內,向評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供下列相應證明材料:
(一)知情的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
(二)見義勇為行為受益人、見證人的證明材料;
(三)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陳述、供述材料;
(四)其他能夠證明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材料。
第十二條 對事實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舉薦、申報,評定委員會應當受理,并進行調查核實。
對事實不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舉薦、申報,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舉薦、申報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舉薦人、申報人需要補齊的證明材料;必要時,評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收集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舉薦、申報或者自行調查核實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至六十日;需要以有關部門的處理、鑒定結論作為確認依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確認期限。
第十三條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評定委員會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確認,并頒發(fā)見義勇為證書。
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其他情況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對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評定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并通知舉薦人、申報人。舉薦人、申報人對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核。上一級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予確認的復核決定仍有異議的,評定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三章 權益保護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對受傷的人員,應當及時護送至醫(yī)療機構,并報告當地縣級公安機關。
在見義勇為發(fā)生現場,負有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的人員,必須履行職責或者義務,積極協(xié)助并予以救助。
醫(y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對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應當無條件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在緊急救治期間的醫(yī)療費用,無人承擔的,由醫(yī)療機構墊付;墊付醫(yī)療費用超過五十萬元的,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財政暫付。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引起的醫(y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用,由侵權人依法承擔。先行墊付、暫付的單位享有對侵權人的追償權。
無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無力承擔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前款所列費用:
(一)屬于視同工傷情形并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符合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三)相關費用不在保險支付范圍或者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的,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縣級財政予以支付。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誤工、醫(yī)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其工資、獎金以及各類福利待遇一律不變;無工作單位的,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日計算給予經濟補助。
第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遭受打擊報復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予以嚴懲。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fā)獎金;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其他獎勵。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對事跡突出,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河南省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并給予二十萬元以上獎勵;對事跡突出,在本省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河南省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并給予十五萬元以上獎勵。
省轄市人民政府對事跡突出,在本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并給予十萬元以上獎勵。
縣級人民政府對事跡突出,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并給予五萬元以上獎勵。
第二十一條 經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評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傷亡人員,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特別獎金:
(一)犧牲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一百萬元特別獎金;
(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傷殘等級,頒發(fā)五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特別獎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適度調高特別獎金數額。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以對本系統(tǒng)、本部門、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對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辦法。
第二十三條 表彰獎勵應當公開進行。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要求保密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致殘,符合視同工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符合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五條 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應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于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撫恤;屬于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本人四十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縣級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fā)放。
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個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fā)放一次性補助金,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縣級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fā)放。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納入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
縣級民政部門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家庭致孤人員,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范圍;符合孤兒認定條件的,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fā)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就業(yè)困難或者犧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配偶、子女就業(yè)困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yōu)先將其納入就業(yè)援助范圍;政府開發(fā)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yōu)先安排見義勇為人員。
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其健康狀況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工單位應當為其調換合適的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八條 對被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或者其子女參加中考、高考時,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優(yōu)待;應征入伍、報考公務員、參加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對被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公辦幼兒園應當優(yōu)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應當就近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對因見義勇為致殘或者因監(jiān)護人見義勇為傷亡的在校生,學校應當優(yōu)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yōu)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yōu)先配租。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或者農村宅基地劃分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yōu)先安排。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表彰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薦、申報見義勇為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見義勇為確認工作中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泄露應當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侵占、挪用見義勇為工作經費、資金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見義勇為人員撫恤金、支付治療費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落實相關待遇和費用的;
(三)拒絕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受傷人員的;
(四)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不依法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
(五)不按照規(guī)定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見義勇為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六)其他侵害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在見義勇為現場,負有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的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義務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理:
(一)屬于公務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屬于非公務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者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獎勵、救助、捐助和優(yōu)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機關撤銷榮譽稱號,依法取消相應待遇,并由相關部門追繳發(fā)放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見義勇為群體的權益保護、表彰獎勵和社會保障,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現役軍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見義勇為的,其表彰獎勵按照本條例執(zhí)行,其他保障從其部隊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以前的見義勇為,適用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獎勵保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