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
申 請 人:某餐飲公司
被申請人:市城市綜合執(zhí)法局
復議機關:南陽市人民政府
一、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申請人進行餐飲經營時未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致使餐飲油煙直接排放,造成環(huán)境污染,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處以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1.《處罰決定》認定主體錯誤。申請人為某學校提供餐飲服務,油煙排放設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系學校,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屬于主體錯誤。2.《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執(zhí)法時間前后表述不一致;被申請人執(zhí)法時申請人剛開工,尚未進行烹飪,不存在使用油煙排放設備的問題;《處罰決定》認定申請人的行為致使周邊環(huán)境污染,但未有相關環(huán)境污染監(jiān)測報告予以佐證。3.《處罰決定》程序違法。執(zhí)法過程未全程記錄,未予以公示,剝奪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在申請人申辯之后加重了行政處罰,程序違法。4.《處罰決定》自由裁量依據不足,存在同案不同罰的情況。
被申請人認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復議機關查明:1.2022年3月2日16時53分左右,被申請人在巡查中發(fā)現申請人在使用爐灶烹飪時未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致使餐飲油煙直接排放,造成環(huán)境污染,當場制作了《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于3月5日前改正。2.被申請人于3月4日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立案,委托監(jiān)測機構對申請人3月4日排放的廢氣進行采樣監(jiān)測,監(jiān)測結果顯示廢氣濃度超標。3.2022年3月25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前告知,告知了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并告知了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認為申請人按要求立即進行了整改,擬作出4萬元處罰的裁量過重。4.被申請人于4月15日作出《處罰決定》,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申請人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調查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決定對申請人作出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5.另查明,被申請人在3月1日至3月3日期間對申請人所在學校的4家餐飲公司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均超標,對另外3家餐飲公司分別處以4萬元、2萬元、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焦點問題評析
本案焦點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裁量結果是否適當。復議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被申請人在3月1日至3月3日期間對申請人所在的某學校內4家餐飲公司進行檢查,4家公司的油煙排放結果均超標,被申請人對4家公司作出的處罰結果不同,對申請人及另一家公司的認定為“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調查,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最終作出4萬元的處罰;對另兩家公司的認定為“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調查”,卻作出2萬元的處罰。橫向對比被申請人作出的四份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類同案件不同罰、違法情節(jié)與處罰結果不相適應的情況。本案《處罰決定》裁量標準不適當。
四、審理結果
復議機關審查后認為,《處罰決定》處罰結果與認定的違法情節(jié)程度不相當,且對類同案件存在同案不同罰的情形。復議機關積極與被申請人溝通,被申請人以裁量標準存在瑕疵為由主動撤銷《處罰決定》,申請人隨后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審查后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本案為終止結案。
五、審理要旨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應當做到公平合理,既要注重合法性,也要注重合理性,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節(jié)、違法程度相適應,對于違法情節(jié)、違法程度、社會危害性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同類案件,應當盡量做到“同案同罰”,否則即使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也有可能因處罰失當而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在本案中,復議機關對《處罰決定》進行初步審查后,與被申請人溝通意見,被申請人主動糾錯,撤銷了《處罰決定》,申請人自愿撤回復議申請,本案行政爭議得到了實質性化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六、典型意義
新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边@要求行政機關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對同樣的違法情形作出同樣的處理,對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處理,“區(qū)別對待”必須有充足的事實和理由。對于復議審理過程中發(fā)現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糾錯。本案中,申請人及時主動糾正了違法行為,配合行政執(zhí)法工作,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認識到了違法行為的不當之處,積極進行了環(huán)保改造,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經復議機關釋明后,被申請人主動糾錯,從源頭上化解了雙方矛盾,促進了案涉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發(fā)揮了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以行政復議服務高質量城市發(fā)展,創(chuàng)造公正的法治環(huán)境、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優(yōu)質的營商環(huán)境。